在出租期间,承租人实质占有出租物,对出租物负有妥善保管、用的义务。这是由于,承租人需对出租物为用收益,而出租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因此承租人为自己用收益的需要,为保护出租人利益的需要,都应当妥善保管、用出租物。承租人在出租期间只得自己对出租物为用收益,而不能擅自将出租物转租,更不能处分出租物。承租人擅自转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承租人处分出租物的,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或者在第三人善意获得出租物且不可以返还时,请求承租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不只负有妥善保管、用出租物的义务,还应当履行占有出租物期间的修理义务。这是由于在筹资出租期间,出租人不承担出租物的缺陷担保责任,因而对出租物不负修理的义务,但出租人却享有于出租期间届满后收回出租物加以用或处分的期待利益。因此,承租人为满足自己用收益的需要,为保障出租人期待利益的达成,负有修理出租物的义务。出租物法定地由承租人修理是筹资出租合同与出租合同的一项要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