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是北京朝阳区居民,某日和朋友聚会后,通过甲科技公司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叫了代驾服务。李四通过平台接单后,为张三提供代驾服务。当李四开车行驶至朝阳大街时,不慎撞倒了王五,导致王五六级伤残。据交通部门调查报告显示,张三并不是汽车的所有人。汽车的真实所有人是麻二,该汽车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含不计免赔)。
李四并不是甲科技公司直接雇佣,而是和丙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并由丙劳务工公司通过劳务派遣,位甲科技公司提供代驾服务。事后,王五把麻2、张3、李四,甲科技公司、乙保险公司、丙劳务公司,告上法庭,需要索赔医疗费33万元、残疾赔偿金70万,与其他各项成本合计120万元。
法院审理觉得,本案的焦点是,代驾员提供代驾服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怎么样界定?
法院觉得:1.麻2、张三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因此不需要担责。
2.李四的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应当由李四所在的单位负责。
甲科技公司作为出行微信小程序中为用户和服务方提供代驾信息服务的平台,主要提供买卖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在本案中,代驾司机李四所持驾照合法有效,故无证据证明科技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在本案中不承担法律责任。丙劳务公司作为平台内代驾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同时作为代驾司机李四的雇佣单位,应当承担雇主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乙保险公司赔偿王五102万元;2.乙劳务公司支付原告王甲复印费25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