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前审察处置程序刑事案件庭前审察处置程序有哪些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职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职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知道状况,听取建议。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址公告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公告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别人和翻译职员,传票和公告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间和地址。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职员和书记员签名。
以上内容由华律网记者整理,期望能帮助到大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