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是不是有补偿
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劳动者是有权获得经济补偿的。
1.若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没办法胜任工作,且在经过培训或调整职位后,劳动者仍然没办法胜任工作而决定解除合同,那样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合同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2.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因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而给劳动者带来过大的经济损失。
2、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
法律快车提示不胜任工作解除合同的补偿标准主要取决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具体而言,补偿标准如下:
1.工作年限与补偿金关系:
(1)劳动者每工作满一年,用人单位应支付一个月的薪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2)若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但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2.最高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低于十二年。
3、什么状况下解除合同不需要补偿
虽然不胜任工作被解除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但在某些特定状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类特定状况包含:
1.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合同制工人在试用期内,经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没办法工作:劳动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可以从事原工作,且没办法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3.企业破产或整顿期间:企业宣告破产,或者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4.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及判刑:劳动合同制工人被开除、除名、劳动教养与被判刑的,用人单位同样可以解除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