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因机动车辆一方较非机动车辆有较高的危险性及危险回避能力,其在道路行驶过程中更应负有较重的小心和注意义务,所以实践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辆责任会打一些。
依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根据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辆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根据各自过错的比率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辆与非驾驶员、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驾驶员、行人没过错的,由机动车辆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驾驶员、行人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适合减轻机动车辆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辆一方没过错的,承担低于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驾驶员、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辆导致的,机动车辆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该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若机动车辆无责任,承担不到10%的赔偿责任;若均有过错,适合减轻非机动车辆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