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是公民个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可以直接立案、审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含三大类,(1)告诉才处置的案件,(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这三类案件从提起诉讼时,自诉人就需提供相应的证据以支撑我们的控告倡导,假如缺少证据,又不可以补充的,在审察立案阶段就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劝其撤回自诉或由人民法院直接裁定驳回起诉;自诉案件在审理中也会因起诉证据不足,被他们的证据驳倒而败诉。笔者为一名基层法院的审判员依据今年所承办结理的12件刑事自诉案件的状况剖析,因为当事人举证不力,缺少证据或证据效力差,证据间矛盾多并且没办法排除,严重干扰着自诉案件的立案、审理、裁决,也产生了肯定的社会干扰。如有些当事人不从自己举证不力去认识问题,反而责怪法院没保护自己;有些当事人则四处上告、上访或反复缠诉,导致了一些不安定原因。出现这类问题的重要原因是:(一)部分当事人仅提供了基本的证据,如有合法权益被侵害的客观事实但没有关证据或因种种缘由没办法提供证据,以致起诉证据不足,不符合立案条件而未予立案。
(二)部分案件虽有自诉人受侵害的客观事实存在,却无有关证据印证,导致受损害一方难于在诉讼中取胜。(三)有些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反复申请补充证据,开庭审理一次又一次,反而致使证据间矛盾愈加多、案情愈加复杂,变成了难案、积案。(四)个别案件因为取证不准时,诉讼不准时以致被告方寻机外出躲避,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人已下落不详;有些起诉后被告人畏罪外逃,案件没办法审理,被迫暂停。(五)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律常识欠缺,不知何为证据,如何举证。以笔者所在的泸州纳溪区人民法院近三年审结的自诉案件状况为例,当事人身份为农民的占72%,文化程度为小学或小学以下的占72%,了解权利被侵犯可以找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法院的占100%,了解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占40%,了解诉讼需提交证据的占13%,在13%的当事人中,了解什么是证据,如何提供证据的几乎为0.这样来看,要由当事人自行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确实有现实困难。当然,自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但在农村经济尚不富裕的状况下,有些案件本身就仅为几尺土、几棵菜、小鸡啄了几粒谷子如此的小事引起,当事人怎么样舍得出几百元乃至上千元钱请人代理、辩护呢?事实上,有些当事人确实还比较贫困,根本就请不起律师,只不过求人写一张诉状,眼巴巴看着法院能有个了断,这样的情况不在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