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双方对一同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处分夫妻一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一同财产。
假如夫妻一方将大额一同财产私自赠与别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其配偶有权需要受赠人返还。
基本案情
原告杜某与第三人杨某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6月7日登记结婚。2015年底,被告安某在工作中与第三人杨某相识,后进步为情人关系。
自2016年2月起至2022年3月20日止,第三人杨某通过微信、银行账户向被告转款共计146次,总金额为691647元。被告安某通过微信向第三人杨某转账共计7次,总金额为56210元。
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中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我们的财产免费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同意赠与的合同。”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一同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
(一)薪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常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对一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法院审理
本案中杨某赠与给被告安某的款项发生在原告与杨某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一同财产。《中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背法律,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一同共有人对共有些不动产或者动产一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一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一同共有些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夫或妻非因平时生活需要对夫妻一同财产作出要紧处置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获得一致建议。
本案中,第三人杨某在未与原告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些状况下,未经原告赞同,违背公序良俗,多次向作为婚外异性的被告赠与款项,不只侵有原告的财产权益,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涉案赠与行为无效,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相应赠与款项。
关于应返还的款项数额认定问题,扣除被告转账给第三人杨某的款项56210元,第三人杨某共向被告转账金额为635437元。被告辩称上述款项均为第三人杨某向其支付的提成、薪资及其他工作所用开支等。
法院剖析觉得,被告倡导的提成成本47521元,原告及第三人杨某均认同,法院予以确认。被告倡导的薪资,原告及第三人杨某认同发放有2020年薪资46500元,法院予以确认。至于被告倡导的其他薪资,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倡导,法院不予采信。被告倡导的其他工作成本,原告及第三人杨某均认同为12593元,至于原告倡导的其他工作成本,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倡导,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第三人杨某支付给被告的提成费、薪资及其他工作成本等共计106614元,扣除上述成本,法院认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共计528823元。故判决被告安某向原告杜某返还528823元,驳回原告杜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作出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被告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