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暴具备封闭性、私密性等特征,致使家暴取证难问题的确存在,但并不是没取证可能。
《中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参考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别建议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采集证据提供明确的行为引导,具体证据包含:当事人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接警记录、报警回执等;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等;记录家庭暴力发生或者解决过程等的视听资料;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即时通讯信息、邮件等;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所在单位、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救助管理机构、反家暴社会公益机构等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商相适应的证言或者亲友、邻居等其他证人证言;伤情鉴别建议;其他可以证明申请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证据。虽然此条规定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所需的证据,但亦可在离婚案件中适用。
因此,家暴受害人在遭受家暴或者面临家暴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留存、采集上述证据。另外,已经申请过人身安全保护令本身也可以作为家暴的证据,家暴受害人可以在遭受家暴后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