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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自愿原则的规定

www.sjnhun.com 2025-02-27 法律综合

自愿原则意味着合同当事人即市场主体自主自愿地进行买卖活动,让合同当事人依据我们的常识、认识和判断,与直接所处的有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合同,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合同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就我们的买卖自治,涉及的范围小、关系简单,所需信息小、反应快。自愿原则保障了合同当事人在买卖活动中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市场主体越活跃,活动越频繁,市场经济才越能真的得到进步,从而提升效率,增进社会财富积累。

自愿原则是贯彻合同活动的全过程的,包含: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当事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不是签订合同;第二,与哪个订合同自愿,在签订合同时,有权选择他们当事人;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状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协议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法。总之,只须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有权自愿决定。

当然,自愿更不是绝对的,不是想如何就如何,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有些同志建议规定合同自由原则。但合同自由不是绝对的。很多国家都规定合同自由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自由。一方面,只须当事人的意思不与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抵触,就承认合同的法律效力,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其次,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这样,合意才获得法律拘束力。违反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无效。所以,合同的法律效力来源于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

Tags: 消费权益 消费者权利 公平交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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