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至第项规定了六种具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即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产品或者以不公平的底价购买产品、以低于本钱的价格销售产品、拒绝买卖、限定买卖、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买卖条件、差别待遇,该款第项规定了兜底条约,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依据国务院反垄断职责分工,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项和第项所列的与价格有关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以外的其他各项所列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执法工作。为增强《反垄断法》有关规定的操作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对拒绝买卖的方法、限定买卖的方法、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买卖条件的具体表现、差别待遇行为的表现形式等,分别设立单独条约作了细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