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通过中介看到一套二手房挂牌供应,感觉做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子交易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建议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之下,中介只得公告张某,请他另换其他房子,或取回意向金。但张某觉得,交易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张某与中介未获得一致。张某把中介告上法院,需要中介根据“定金法则”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居间行为。居间就其实质而言,是一种商业形式,是牵线搭桥、举荐媒引,促进买卖双方成交的一种经纪活动。专项从事这种经纪活动而从中获得报酬的人,就是居间人。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居间是一种经营活动,只须居间成功,委托人应向居间人支付肯定的报酬和从事居间活动所支付的成本。在这种纠纷中,有个一同的特点,即下家觉得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交易条件,且付了肯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屋,中介就是违约了。近年来,因为房价上涨,如此的纠纷很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购房者心理很难平衡。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点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不可以决定交易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可以承担上下家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