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表现形式
《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民法通则第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并没提出严格的书面形式需要,应当说对于合同形式采取的是不要式原则,一般地不作特殊需要,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属例外情形。但,国内现行的三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有关合同的规定一般需要合同使用书面形式。如经济合同法第三条中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使用书面形式。”涉外经济合同法第七条中规定:“当事人就合同条约以书面形式达成共识并签字,即为合同成立。”技术合同法第九条规定:“技术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使用书面形式。”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出售、航次租船、船舶租用(包含按期租船合同和光船出租)、海上拖航合同都应当以书面订立。其他法律对具体合同需要使用书面形式的规定还有:劳动法第十九条、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合伙企业法第三条与担保法第十三条等等。国内参加国际公约,也总是对公约中不限定合同形式的规定予以保留。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形式的合同,总是认定其为无效。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订立合同未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确认无效”。因为国内法律在对合同需要法定形式的规定中除去规定这类合同应当使用书面形式以外,没对未使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实践中有不少未使用书面形式的合同被认定为无效。
在拟定合同法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形式有不少建议,总结起来有两种。一种建议觉得,合同法应当规定合同需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合同容易发生争议。另一种建议觉得,合同可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但凡不违反法律,民事主体双方自愿订立的合同就是有效的,合同法不应付合同再规定限制条件。在起草的过程中,有关合同形式条文的写法也数易其稿。考虑到既要适应现实需要,又要倡导当事人尽可能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合同,防止口说无凭,使订立的合同规范化、法制化,本条对合同形式的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使用书面形式的,应当使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等可以有形式在再现内容的方法达成的协议。这种形式明确一定,有据可查,对于预防争议和解决纠纷,有积极意义。书面形式一般是指当事人双方以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形式达成共识。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面对面地谈话或者以通讯设施如电话交谈达成共识。以口头订立合同的特征是直接、方便、迅速,数额较小或者现款买卖一般使用口头形式。如在自由市场买菜、在商店买衣服等。口头合同是老百姓日常广泛使用的合同形式。口头形式当然也可以适用于企业之间,但口头形式没凭证,发生争议后,很难取证,不容易分清责任。
除去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合同还可以其他形式成立。大家可以参考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形推定合同的成立,或者也可以称之为默示合同。此类合同是指当事人未用语言明确表示成立,而是依据当事人的行为推定合同成立,如出租房子的合同,在出租房子的合同期满后,出租人未提出让承租人退房,承租人也未表示退房而是继续交房租,出租人仍然同意租金。依据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大家可以推定出租合同继续有效。再如,当乘客乘上公共汽车并达到目的地时,尽管乘车人与承运人之间没明示协议,但可以依当事人的行为推定运输合同成立。
综上可知,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以上就是记者为大伙收拾的有关常识,读者假如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忙,欢迎到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