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用交易合同标的物,在试用期间内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是什么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七条试用交易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交易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不是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交易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推行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赞同购买。
第六百三十九条试用交易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用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第六百四十条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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