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倡导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等存疑的债权凭证,被告抗辩并未发生借贷行为且能作出合理说明的状况下,原告仍有举证责任。如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察现有证据没办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法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倡导的事实不予认定,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
:原告倡导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仅有借据,而借据本身存在很多疑点,如:借据主文内容均为原告手写,收款人签字日期在借据右上角,而非一般的落款地方;原告倡导款项系现金出货,但无其他出货款项的凭证且不可以举证证明款项的来源;原被告之间尚存在出租关系,等等。综合上述状况看,借据是孤证且存疑,被告抗辩没有借贷行为并举证作出合理说明。经人民法院审察现有证据没办法证明借贷行为发生的状况下,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说明状况,人民法院对其倡导的事实不予认定。:(2011)二中民终字第157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