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上推行的借助虚构的产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骗取买家财物的行为。在互联网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不真实,购买者非常难认证或没办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而且,在销售产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不过凭着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非常难判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产品还是借销售产品之名推行欺诈。只有购买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时,才可能向其订购货物,支付货款。在现在互联网法律规范不健全的状况下,笔者觉得只须买家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买家依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断定或判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或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就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如此不仅能够扩大《买家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能够帮助买家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也可以借用该法对互联网买卖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互联网买卖监管的不足。现阶段,互联网消费欺诈的方法有:底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互联网拍卖欺诈等。
针对互联网消费欺诈,可以尝试打造事前预防体系:(1)打造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大力进步互联网认证机构,确立适当的认证规则,打造互联网信用体系,从而保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商品信息真实;(2)加强政府的监管力度。现在,国内对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许可规范,对非经营性网络信息服务实行备案规范,但某些非经营性网站也拓展营利活动,对于如此的网站,管理部门应该按期进行巡查,坚决予以处罚或取缔;(3)从立法上明确互联网交易网站提供商的审察义务。大多数互联网买卖都是通过交易网站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门店”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察义务,以确保买卖纠纷产生后,给买家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4)可以考虑在涉及互联网消费合同时,法律作如此的规定:在互联网买卖中,买家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置,买卖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