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2022年3月31日,湖南高院联合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召开线上媒体发布会,通报《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有关状况。《会议纪要》共15条,包含酒精含量的认定规则和送检程序、案件取证标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轻处罚情形、加大行政处罚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内容,《会议纪要》明确:醉驾机动车辆的,无本会议纪要规定的不能适用缓刑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湖南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人民检察院湖南公安厅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公告湘高法[2022]27号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推行,依法准确审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规范有关办理程序,罚当其罪,湖南高级人民法院、湖南人民检察院、湖南公安厅经过座谈讨论,根据《中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工作实质,就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达成了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 、对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 ,酒精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 ml)的驾驶员,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不是有异议,均应根据规范对其抽取血样,准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测试结果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与血液酒精含量测试鉴别建议不同的, 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别建议为依据。醉驾机动车辆案件,原则上不对血液酒精含量作重新鉴别。但鉴别机构或者鉴别职员不拥有鉴别资格、鉴别样本错误、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除外。
2、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被查获,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员在呼气测试或者抽取血样前故意饮酒,经测试,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3、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被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前脱逃,没办法准时对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测试的,应当以酒精呼气测试记录的酒精含量为依据对其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4、公安机关对提取当事人血样的过程应当同步录音录像,提取的血样应登记封存,并立即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检验鉴别机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同的其他拥有资格的检验鉴别机构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因特殊缘由不可以立即送检的,应当根据规范低温保存,经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在5日内送检。
5、醉驾机动车辆犯罪案件,应当移送下列证据及其有关案卷材料:
(一)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
(二)血样提取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三)酒精呼气测试检验单和血液酒精含量报告单;
(四)鉴别建议,包含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等;
(五)能证明行为人醉驾机动车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等;
(六)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七)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包含户籍证明、驾照、行驶证、证明汽车行驶轨迹的有关材料、以前的交通违法状况、前科状况等证据材料。
6、惩治醉驾机动车辆犯罪,应该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案时要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与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汽车类型、行驶的道路类型、实质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机动车辆危险程度的各种原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过去酒后或者醉驾机动车辆被处罚的状况、其他交通违法状况等情节。
7、醉驾机动车辆,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不能适用缓刑:(一)导致别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二)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三)血液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上的;(四)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非法用麻醉药品的;(五)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驾驶的;(六)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辆或者紧急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七)无驾驶机动车辆资格的,但驾照被扣留、超出驾照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照记分满12分状况未满一年的除外;(八)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汽车的机动车辆牌证的;(九)在被查处时有开车逃跑或紧急抗拒检查行为的;(十)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十一)曾因酒驾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十二)其他不适合适用缓刑的。
醉驾机动车辆的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并不因此改变适用缓刑的规范。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8、醉驾机动车辆的,无上述第七条中的情形,且认罪悔罪, 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 ,可以依法适用缓刑 ,酒精含量在160mg/100ml以下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9、醉驾机动车辆是酒驾机动车辆的紧急情形。对于醉驾机动车辆,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10、醉驾机动车辆,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等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符合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构成要件的,按以危险办法风险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醉驾机动车辆,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十1、对案件事实了解,证据确实、充分的醉驾机动车辆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依法从快办理。人民检察院建议人民法院适用速裁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十2、认定醉驾机动车辆一同犯罪应当慎重,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强令别人醉驾机动车辆的,以共犯论处。
十3、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文书送达被告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及户籍地的公安派出所。
十4、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通过案件办理,综合发挥办案、监督和参与社会治理职能用途,加大与有关行政机关的协调配合,广泛拓展法制宣传以预防和降低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健全醉驾机动车辆综合治理体系。
十5、本纪要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本纪要实行期间,法律、司法讲解、司法讲解性文件及指导性案例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实行。
延伸阅读
1、中国刑法(2020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驾机动车辆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紧急超越额定乘员载客,或者紧急超越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员员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员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辞职守,与别人互殴或者殴打别人,危及公共安全的,根据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的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总政治部守卫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中国刑法修正案》实行以来,各地严格执法,查处了一批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获得了好的法律成效和社会成效。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推行,依法惩处醉驾机动车辆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建议,拟定了《关于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建议》。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实行。实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准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3年12月18日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推行,依法惩处醉驾机动车辆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拟定本建议。
- 1、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是醉驾机动车辆,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辆”,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 2、醉驾机动车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导致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导致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在高速公路、城市迅速路上驾驶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辆的;有紧急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辆牌证等紧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曾因酒驾机动车辆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 3、醉驾机动车辆,以暴力、威胁办法妨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根据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 4、对醉驾机动车辆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依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不是导致实质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状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 5、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驾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采集证人证言。
- 6、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别建议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不是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建议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建议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 7、办理醉驾机动车辆刑事案件,应当严格实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准时侦查、起诉、审判。对醉驾机动车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据案件状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可以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