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欺诈买家行为的判断

www.hnhmn.com 2025-02-24 法律综合

所谓欺诈买家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中,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欺骗、误导买家,使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为。

依据《中国买家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买家行为处罚方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依据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方法来判断。通常来讲,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是欺诈买家: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⑵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使销售的产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真品的;⑷以不真实的“清仓价”、“甩卖价”、“最底价”、“打折价”或者其他欺骗性报价明细表示销售产品的;⑸以不真实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产品的;⑹不以我们的真实名字和标记销售产品的;⑺采取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不真实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借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不真实宣传的;⑽骗取买家预付款的;⑾借助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根据约定条件提供产品的;⑿以不真实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法销售产品的;⒀以其他不真实或者不正当方法欺诈买家的行为。

第二,依据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是误导买家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误导买家,应当使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买家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为准。假如该行为足以使一般买家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假如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买家发生误解,则个别买家不能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倡导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推行欺诈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买家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需要有实质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须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买家,就能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国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买家上当被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不是经营者主观故意状况不需拥有,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括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状况下,经营者“不可以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买家而推行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买家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⑵销售侵犯别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企业名字或者名字的产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别人产品的名字、包装、装修的产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水平标志的产品的。经营者可以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可以证明,则构成欺诈。

Tags: 消费权益 消费争议 消费争议调解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