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欺诈买家的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中,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欺骗、误导买家,使买家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的行为。
依据《中国买家权益保障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15日发布的《欺诈买家行为处罚方法》的有关规定,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欺诈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第一,依据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所使用的方法来判断。通常来讲,经营者的以下行为是欺诈买家:⑴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⑵采取不真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方法使销售的产品份量不足的;⑶销售“处置品”、“残次品”、“等外品”等产品而谎称是真品的;⑷以不真实的“清仓价”、“甩卖价”、“最底价”、“打折价”或者其他欺骗性报价明细表示销售产品的;⑸以不真实的产品说明、产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法销售产品的;⑹不以我们的真实名字和标记销售产品的;⑺采取雇佣别人等方法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⑻作不真实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⑼借助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产品作不真实宣传的;⑽骗取买家预付款的;⑾借助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根据约定条件提供产品的;⑿以不真实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法销售产品的;⒀以其他不真实或者不正当方法欺诈买家的行为。
第二,依据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是误导买家来判断。判断经营者的行为是不是误导买家,应当使用一般标准,即以一般买家的认知水平和辨别能力为准。假如该行为足以使一般买家发生误解,即构成欺诈。假如该行为不足以使一般买家发生误解,则个别买家不能以证明自己确实发生误解来倡导欺诈行为的成立。经营者推行欺诈行为,一般都会导致买家合法权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并不意味着需要有实质的损失或者损害发生,只须经营者的行为按其性质足以误导买家,就能被认定为欺诈。
第三,从经营者行为的主观方面来判断。国内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构成欺诈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故意,但从文义上来理解,欺诈是掩盖事实真相,误导买家上当被骗的行为应无疑义,因此,并不是经营者主观故意状况不需拥有,而是“欺诈”二字本身已经包括或者揭示了经营者的故意心理。所以,在下列状况下,经营者“不可以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买家而推行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买家行为的法律责任”:⑴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⑵销售侵犯别人注册商标权的产品的;⑶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别人的企业名字或者名字的产品的;⑷销售伪造或者冒用别人产品的名字、包装、装修的产品的;⑸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水平标志的产品的。经营者可以证明,就不是欺诈行为;不可以证明,则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