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经费的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员工侵占、私分、挪使用方法律援助经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与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侵占、私分、挪使用方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
第二十六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职员与其他直接责任职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职员提供法律援助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
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
侵占、私分、挪使用方法律援助经费的。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财物,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退还;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违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没收;侵占、私分、挪使用方法律援助经费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追回,情节紧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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