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中的订金与定金仅一字之差,在法律性质上却有天壤之别。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法律定义,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象征。订金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方法,不具备担保性质。通常情况下,出货订金的视作出货预付款,出货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达成,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他们给付的少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因为定金是预先出货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可以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用途。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他们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质出货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能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质出货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六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导致不可以达成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订金与定金在合同的约定中有不一样的法律意义,在签署合同时必须要明确其具体内涵,预防被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