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有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享有与中国公民和企业组织同等的权利。
在中国没常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分为三种状况分别处置:
1、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办理。这里讲的协议,主如果指国内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假如该协议规定,互相允许他们的自然人和企业、组织在本国申请专利,那样应根据此规定办理。
2、根据其所属国同中国一同参加的国际条款办理。国内已参加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成立世界常识产权组织公约》。这两个条款都规定了各成员国应允许互相申请和获得专利,并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因此,对上述两个公约的缔约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国内申请专利,国内应给予其国民待遇。
3、根据互惠原则办理。互惠原则又称对等原则,也就是说假如一国允许国内的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该国申请和获得专利,那样,国内也允许该国公民或者企业、组织在国内申请和获得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