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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之禁止买卖的行为

www.pnswa.com 2025-02-24 法律综合

1、短线买卖禁止

1、主体:董、监、高、5%股东;

2、方法:将它持有些该企业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

3、收益:董事会收回后,归公司(证券公司包销情形除外);

4、起诉:公司董事会不收回,股东可需要其30日内实行;不然,以自己名义起诉一一代表诉讼。

5、连带责任:负有责任的董事。

2、内幕买卖

1、知情人:①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与发行人控股的企业的董监高;②因为公司职务、监管职责等可以获悉的职员;③中介服务机构(保荐、承销、证交所、登记信息等)与别的人2、内幕信息:涉及经营财务或对股价有重大影响尚未公开的信息。

3、行为方法:交易证券;泄露信息;建议别人交易。

3、操纵市场-其他人:主如果操纵证券价格和成交量。

1、单独或合谋,筹资金优势、控股优势和信息联合或连续交易。

2、与别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法买卖。

3、在自己控制的帐户之间买卖。

4、其他方法。

4、欺诈顾客-证券公司与从业职员。

5、法人证券买卖之限制:禁止法人非法借助别人帐户从事证券买卖;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别人的证券帐户。

6、审计为股票等交易股票的限制: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建议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职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能交易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结果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建议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职员,自同意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能交易该种股票。

Tags: 证券法 证券法法律法规 证券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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