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脱保”发生事故的由用户自行赔偿。
法律规定机动车辆需要投保交强险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可以得到准时救治和赔偿。法律对未履行交强险投保义务的用户,既规定了暂扣汽车、罚款等行政处罚,又规定了发生事故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虽仅仅“脱保”一天,但用户与保险企业的保险合同关系已经结束,受害人不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侵害别人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成本,与因误工降低的收入。导致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导致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修理被损毁汽车所支出的成本、汽车所载物品的损失、汽车施救成本;因汽车灭失或者没办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毁汽车价值相当的汽车重置成本;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汽车,因没办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汽车因没办法继续用,所产生的一般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