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需要有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名字、经办人名字,协议需要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具备法律效力。
拆迁非出租房子,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子,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子承租人签订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有:
(1)拆迁补偿方法,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址;
(3产权调换房子的差价支付方法和期限;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法;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法;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约。
至于每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具体包含什么内容,还应视拆迁补偿方法不同而不同。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协议中应主要载明补偿金额、搬迁期限;对于实行产权调换的,协议主要载明安置用房的结构、面积和地址、搬迁期限、过渡方法和过渡期限。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拆迁房子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子所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需要经公证机关公证,即实行强制性公证。通过公证,保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益于消除被代管人对协议的疑虑。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或房子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