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应特别提示买受人,其二手房交易未经房产登记机构转移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为预防出叫人一房多售等非法行为侵害买受人,应准时办理转移登记。
2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以《广东城镇房产权登记条例》为例,申请房子产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产权属来源证明或者权利证书;
(三)房产转移、出售、变更或者设定他项权的协议书、合同书或者批准文件;
(四)缴纳房产税的证明。
上述合同一方当事人是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需公证:A、外国人;B、华侨,包含居住在境外,持有中国护照、无国内身份证明者;C、港澳台区域居民;D、在外国或港澳台区域登记、注册的法人及其他组织。
3登记的审核时限和权证的领取
应告知当事人:按规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房产转移登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将转移事情记载于房产登记册,并公告房产权利人领取《房产权证书》;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领证时权利人(或代理人)需携带身份证件(原件)和已缴手续费、登记费、印花税收据及受理时的收件收据(原件),仔细核对《房产权证》及《登记证明》。
4代办登记
代办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手续,要获得并向房产登记机构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假如房产权利人为自然人,按有关规定委托书还需公证。要认真审核上述材料是不是齐全、真实,并在交易合同签署后15日内准时办理。对原件要妥善保管,办理完毕要准时归还当事人,以免丢失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