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备高级职称的职员,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经考核通过可担任公证员。所谓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的职员,是指在高等院校从事法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或在法学研究部门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研究职员。在非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工作,或在高等院校和法学研究部门从事非教学和研究工作,或者从事法学以外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的职员,不能经考核担任公证员。除工作单位和工作范围有特殊需要外,上述职员还需要具备高级职称,即获得国家人事管部门经法定程序授与的副教授、教授、副研究员、研究员职称对职称做需要是为了保证上述职员的工作年限、工作营业额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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