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清算时向股东追缴出资,应当考虑是不是足够清偿公司债务并足够承担其应当承担的亏损。
公司解散后,在清算过程中,股东对公司履行出资义务,作用与功效有2、一是清偿企业的债务,二是在清偿公司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分配给股东。公司在清算时,在公司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在公司不亏损的状况下,完全没必要向股东追缴出资,由于所有追得的出资全部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在公司亏损的状况下,追得的出资可能将分配给其他股东用于股东之间根据出资比率分担亏损,则超出部分没必要向股东追缴,由于追得的超出部分的出资应当分配给该出资的股东。
拓展说明: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根据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