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怎么样申请鉴别
当事人申请鉴别,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需要鉴别的事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别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别成本或者拒不提供有关材料,导致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没办法通过鉴别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可以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申请鉴别经人民法院赞同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别资格的鉴别机构、鉴别职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原告或者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别结论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别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三十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别部门作出的鉴别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别,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别部门或者鉴别人不具备相应的鉴别资格的;
鉴别程序紧急违法的;
鉴别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不可以作为证据用的其他情形。对有缺点的鉴别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别、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
大伙看完本文的内容之后都了解了吧,这也是现在比较要紧的法律常识。假如你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华律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