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规则
实务要素1、买受人未在产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期限内行使解除权,但期限届满后直至买方第三发出解除公告甚至提起诉讼,出卖人仍不可以依约出货房子,买受人倡导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
案件:杨某、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等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2)粤18民终619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素2、交易双方虽未签订产品房预售合同,但有证据证明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预售产品房的基本状况、价款等内容达成一致的,视为双方形成产品房预售。
案件:王某、宋某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6)最高法民再156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实务要素3、出卖人出货的产品房实质上并不满足约定的出货标准或强制性的法定出货标准,产品房买受人已经受领并实质占有用房子的,出卖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案件:武某某与青海某房产实业公司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18)青01民终1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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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素4、在《入住结算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并不是出货房子的前置条件,买受人拒绝在《入住结算确认单》签字确认的,不可以免除出卖人交房的义务。
案件:左某、王某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鲁民再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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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要素5、在产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办理按揭贷款的银行发生变更,但没证据证明损害买受人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不是对合同实质性条约的变更。
案件:四川某房产公司、付某某产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川民再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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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束语:产品房预售作为房子交易中最主要的方法,在促进房产业市场兴盛进步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很多问题。为了规范产品房预售规范,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