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护女人的角度出发,新《婚姻法》作了如下规定,保护妇女的权益:(1)对男方离婚权的限制性规定同时也加大了对妇女特殊时期的保护,依据该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暂停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能提出离婚。”
(2)现行《婚姻法》设立了离婚补偿规范。国内《婚姻法》新增加了离婚补偿规范,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本条约的规定,既是公平原则的体现,也是对妇女的保护。 (3)财产保护兼顾公平。现行《婚姻法》在夫妻一同财产处置方面沿用以前的规定,由夫妻双方协议处置一同财产;协议不成由法院依据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除此之外,《婚姻法》还增加了一条,即离婚时,夫或妻在家庭承包经营中享有些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这一条约主要体现了国内法律对农村妇女利益的看重。 (4)沿用经济帮助规范。现行《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帮助。具体方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国内,男女的经济能力存在肯定差异,离婚时同意帮助的多为女人。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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