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出资义务是股东的基本义务,是维护公司资本充足和市场买卖安全的根本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赋予了股东出资期限利益,即公司股东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时间不再受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各股东协商一致自主在公司章程中约定。
网友咨询:
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提前是不是合法?
律师解答:
公司在设立时,总是都会在章程中设置较长的出资期限,但伴随企业的进步,可能面临需要股东提前出资充实注册资本的状况。修改股东出资期限直接影响各股东的根本权利,其性质不同于公司增资、减资、解散等事情,不可以简单地适用资本多数决。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因此,大股东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期限提前,损害了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另有看法觉得,提前出资不可以简单套用资本多数决,但公司确存在需股东提前缴纳出资的正当合理事由,如公司持续亏损经营困难等缘由,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资本多数决的方法来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律师补充:
股东出资的内容涵括出资金额、出资方法、出资时间等,股东依据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时间享有相应的期限利益。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能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紧急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