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败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的行为。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别人的名誉。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败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
第一,需要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别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一般与别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情况等有关。即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须该内容是毁损别人名誉的事实,就是侮辱。比如,即便周围的人都了解某人是卖淫女,行为人公然辱骂其为“婊子”的,也是侮辱。
侮辱方法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用强力败坏别人的名誉。如用强力逼迫别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别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比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别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需要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使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了解的方法对别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他们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比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别人的,是公然侮辱。“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目需要,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合与他们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比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别人的,一般不具备公然性。但,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备公然性。侮辱行为不需要发生在公共场合;公然也不需要被害人在场。但,假如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了解,则不构成侮辱罪。其次,只须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了解,即便现实上没了解,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借助邮件、互联网侮辱别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需要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能够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需要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随便认定为本罪。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假如表面上侮辱死者,事实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可以成为本罪对象,但假如表面上侮辱法人,事实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紧急。
情节紧急主如果指以下情形:方法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别人口中等;侮辱行为导致紧急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致使精神失常的;多次推行侮辱行为的等。
应该注意的是,散布有损别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譬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二)主观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我们的侮辱行为会导致败坏别人名誉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