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律师入门 >

侮辱罪

www.zcbszs.com 2025-02-21 刑事辩护

侮辱罪,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败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的行为。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是别人的名誉。

犯罪构成

(一)构成要件

本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用暴力或者其他办法、公然败坏别人名誉、情节紧急。

第一,需要要有侮辱行为。

侮辱,是指对别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所表示的内容一般与别人的能力、德性、身份、身体情况等有关。即便行为人所表示的内容是公知的事实,但只须该内容是毁损别人名誉的事实,就是侮辱。比如,即便周围的人都了解某人是卖淫女,行为人公然辱骂其为“婊子”的,也是侮辱。

侮辱方法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用强力败坏别人的名誉。如用强力逼迫别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别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比如:与人握手后,随即取出纸巾擦拭,作嫌恶状。”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四是文字或图画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别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

第二,侮辱行为需要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侮辱,是指使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了解的方法对别人进行侮辱。不特定人,是指他们不是由特定关系所限定的人,比如,在马路上、街道里谩骂别人的,是公然侮辱。“多数人”并无确定的数目需要,需要结合行为的时间、场合与他们与被害人的关系等进行判断。比如,在住宅内向一家四口侮辱别人的,一般不具备公然性。但,在被害人工作单位向三位同事侮辱被害人的,则具备公然性。侮辱行为不需要发生在公共场合;公然也不需要被害人在场。但,假如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了解,则不构成侮辱罪。其次,只须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可能了解,即便现实上没了解,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借助邮件、互联网侮辱别人的,也成立本罪。

第三,侮辱对象需要是特定的人。

特定的人既能够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需要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即便是恶人或者徒有虚名的人,也能成为侮辱的对象。但,对于公然揭露有损社会公众人物名誉的事实的,不应随便认定为本罪。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假如表面上侮辱死者,事实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可以成为本罪对象,但假如表面上侮辱法人,事实上是侮辱法定代表人等自然人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

第四,情节紧急。

情节紧急主如果指以下情形:方法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别人口中等;侮辱行为导致紧急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致使精神失常的;多次推行侮辱行为的等。

应该注意的是,散布有损别人名誉的真实事实,客观上保护了公共利益的,譬如当众揭露候选人的真实的不道德行为的,不成立侮辱罪。

(二)主观责任形式

本罪的主观责任形式为故意,行为人明知我们的侮辱行为会导致败坏别人名誉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的发生。

Tags: 刑事案件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