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的订立可以使用书面形式,也可以使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仓单在仓储合同中具备要紧用途。仓单,是指由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少量的仓储物的法律文书。仓单的内容是对仓储合同内容的进一步确认。存货人出货仓储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仓单。仓单事实上是仓储物所有权的一种凭证,又是存货人或者持单人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过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出售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包含下列事情:
①存货人的名字或名字、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种、数目、水平、包装、件数和标记;
③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④储存场合;
⑤储存期限;
⑥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与保险人的名字;
⑦仓储成本;
⑧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非仓单式仓储合同的主要内容包含:
①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字或者名字、住所。
②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③仓储物的数目、水平、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目,计算数目的规范、计量单位,假如货物的水平、包装没国家标准,可实行行业准则,没行业准则,按一般的用法标准,按一般的用法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④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办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⑤仓储物保管条件的需要。
⑥仓储物入库、出库的手续,时间、地址、运输方法。
⑦仓储物自然损耗的规范和对损耗的具体处置方法。
⑧仓储物计费的项目、标准、计算办法。
⑨仓储物结算的方法。
⑩仓储合同的有效期限。
⑩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⑥损害赔偿责任的具体划分。
⑩违约责任。
⑩纠纷解决的办法。
⑥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