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2年8月5日19时许,郑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村乡金滩村南头路段向左转弯时,与其妈妈凡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凡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驾驶事故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150万元。凡某某诉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某保险公司辩称,赞同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但因凡某某系肇事者郑某某的妈妈,不是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因此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觉得,某保险公司提供的免责条约中约定对于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该免责条约是保险公司为了重复用而预先拟定的格式条约。依据《中国保险法》第十九条“使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约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约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些权利的”的规定,保险公司设立该免责条约应属无效。涉案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有关格式化免责条约将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汽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排除在外,属人为故意缩小“第三者”的范围。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料之外事故遭到损害时可以从保险人处获得救济,并未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以外,假如将上述职员排斥在外,那样就违背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属不合理分配危险责任,有违民法公平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以人为本、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基本理念。故某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进行赔偿。遂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54062元。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看法
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员在用被保险汽车过程中,因发买卖外事故导致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而依法或依据合同应承担的超越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的经济赔偿责任。因此,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是指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险人、被保险人及被保险汽车车内职员以外所有些人。
老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约规定,被保险汽车导致被保险人(包括被保险机动车辆本车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是不赔偿的,之所以将家庭成员列为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情形,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预防骗保,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减少保险企业的损失。但新版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约规定 “被保险人、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也就是说,目前自己家里人开车不慎撞伤自己家里人,保险也需理赔。相比过去撞到自己家里人保险不赔的状况,其保险责任的范围变得更广,大幅提升了商业汽车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
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是侵权与被侵权的关系,除去事故存在故意、互相串通等行为,保险公司都应当赔偿,肇事者与受害者之间的特殊关系(家庭成员)并非保险公司免责的法定事由。因此,自己家里人撞自己家里人的交通事故理赔问题,只须不涉及到恶意骗保或者故意犯罪,保险公司是需要根据保险合同进行赔偿的,不可以以事故双方是家庭成员关系为由就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