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二)》(以下简称《讲解(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在肯定条件下予以返还的处置原则。在司法讲解中作出如此明确规定显然是基于国内乡村常见存在的彩礼风俗的近况,是一种务实性的司法妥协。
因为司法讲解中引用的“彩礼”是一个非法律定义,在处置彩礼纠纷的司法实践中第一应正确理解把握彩礼的实质涵义。
依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可以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他们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一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成本。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