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不是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他们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能强迫他们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需要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能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需要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约达成一致建议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他们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约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总是建议不一,这个时候合同就不可以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依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讲解,既包含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含将来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含劳动法律、法规,也包含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2、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址、职业风险、安全生产情况、劳动报酬,与劳动者需要知道的其他状况;用人单位有权知道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有关的基本状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能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能需要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打造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打造职工名册备查
打造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打造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打造。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赞同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按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第一次实行劳动合同规范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按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肯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应当拥有以下条约:
(一)用人单位的名字、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名字、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址;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风险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情。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必须具备的条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守旧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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