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定生活困难采纳客观标准,假如给付生活活水平达不到当地平均生活质量则应认定为生活困难。除此之外,应不再将生活困难是什么原因限定为给付聘金所致。既然对于聘金的性质采纳赠与说,另一方系免费获得财产,故可实质考虑双方的生活情况,对于由于其他缘由致使生活困难的给付人,离婚时可适合需要返还聘金。
【司法讲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赖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没办法保持当地基本生活质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讲解〉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根据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查明是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一同生活的;
结婚以前给付并致使给付生活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审判政策与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建议》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导致他们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