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提供商与出租人直接订立交易合同。
这是交易合同订立的典型形式。交易合同谈判与订立形式上是在出租人与提供商之间进行的,但谈判的实质内容事前一般已基本确定,表现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与出租人商谈所确定的条约,及承租人与提供商确定的内容,为承租方的利益与提供商进行洽谈。假如承租人未挑选提供商而委托出租人代为探寻,则承租方应委派代表参与交易合同的谈判,或先行与出租人就交易合同中事关承租人利益的条约达成一致。
2、租人作为出租人的委托代理人签订交易合同。
这个时候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应签订一份代理协议,明确规定承租人代理的权限范围,并将这一状况告知提供商。提供自始了解承租人作为出租人的代理人签订合同,他就应按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向出租人行使,并对其负责,但依据筹资出租性质而向承租人负责的除外。
3、承租人将它与提供商签订的合同出售给出租人。
这个时候一般是租人在筹资出租合同签订前就已经与提供商确定了交易合同的各项条约,承租人以我们的名义先行订立交易合同,同时与提供商约定,此后应将交易合同出售给出租人。在合同出售的状况下,承租人将它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全部出售给出租人。实践中,也有承租人直接提供商订立交易合同后,出理人墅基堕查王以认同并支付货款,而不进行合同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