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与有关的买卖习惯,仓储合同中保管人享有些权利主要有:
1仓储成本请求权
仓储成本,是指保管人因保管仓储物而产生的成本,包含仓储费、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等。
仓储成本的支付办法及支付标准,可以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也可依保管人所预定的价目表支付。
2损害赔偿请求权
保管人因仓储物是什么原因(包含性质、缺陷)等所受的损害,可以需要存货人负赔偿责任,但保管人已知有问题时,则不在此限。
3留置权
保管人对于所保管的货物,因保管费及因保管所支出的必要成本与因仓储物的缺陷而遭受的损害,在存货人拒绝赔偿时,享有留置权。
4提存权
国内《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六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