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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公证程序管理细节

www.haf2.com 2025-02-18 法律综合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公证活动,保证办证水平,依据《中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规定,拟定本细节。第二条招标投标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招标投标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第三条本细节适用于建设工程、申请进口机电设施、水运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施招标公证。第四条招标投标公证由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委托招标的,由受招标方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第五条招标投标公证申请由招标方提出。委托招标的,由受托招标方提出。招标投标公证申请,应于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请柬发出之首要条件出,特殊状况下,也需要于投标开始首要条件出。第六条申请人应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资格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二)受委托招标的,应提交委托书和具备承办招标事情资格的证明;(三)有关主管部门对招标项目、招标活动的批准文件;(四)招标组织机构及组成职员名单;(五)招标公告(通知)或招标请柬;(六)招标文件(主要包含:招标说明书、投标人需知、招标项目技术需要、投标书格式、投标保证文件、合同条件等);(七)对投标人资格预审文件;(八)评标组织机构及组成职员名单;(九)公证职员觉得应当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并书面公告申请人:(一)申请人符合本细节第五条的规定;(二)申请公证事情符合本细节第三条规定的范围;(三)申请公证事情是本公证处管辖;(四)本细节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公告当事人,并告知对不受理不服的复议程序。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一般应在本细节第六条第(一)、(二)、(三)、(九)项所列材料基本齐全后的7日内作出。第八条公证职员应认真接待申请人,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作谈话笔录,并着重记录下列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状况;(二)招标活动筹备状况和标底编制状况;(三)对投标人的资格需要;(四)公证费的负担和支付方法;(五)公证职员觉得需要询问的其他状况。第九条办理招标投标公证,公证员除应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察外,还应着重审察以下内容;(一)本细节第六条所列材料是不是齐全、真实、合法;(二)招标方是不是拥有规定的招标资格,受托招标方是不是具备承办招标事情的资格并已获得合法授权;(三)招标文件的内容是不是完备,文字表述是不是了解、准确,审察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对当事人的效力规定,开标、评标、定标的方法,无效标书和招标不成的认定标准及处置方法;(四)委托招标的,要审察委托书中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不是明确;(五)标底的编制和审核是不是符合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是不是已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六)评标组织机构的职员组成是不是合理,评标人是不是符合规定的条件,与投标人有无利害关系。第十条经审察,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拒绝公证:(一)招标方不拥有招标资格的;(二)受托招标方不具备承办招标事情的资格或未获得合法授权的;(三)招标项目、招标活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四)招标文件及有关材料虚假或不合法的。拒绝公正的,公证处应将拒绝的决定和理由书面公告申请人,并告知对拒绝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十一条符合办证条件的,公证处应派二名以上公证职员(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公证员)参加整个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证明。第十二条投标前,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并加封。第十三条投标时,公证职员应查验投标人的身份,记录投标人投送标书的时间。检查并记录标书密封状况。第十四条投标截止时,公证员应封贴投标箱。第十五条公证员应监督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按规定的时间和地址开标。第十六条开标前,公证员应查验投标方的法人资格证明及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审察投标方是不是符合规定的投标条件。第十七条公证员应检查投标箱的密封状况,监督投标箱的启封。第十八条投标箱开启后,公证员应检查投标书的密封状况,监督投标书的启封。第十九条公证员应验明投标书是不是有效。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应作无效标书处置:(一)投标人不拥有投标资格的;(二)投标书未密封的;(三)没价格的;(四)投标书未加盖本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未签字的;(五)投标书未按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需要填写的;(六)投标书书写潦草、字迹模糊不清很难辨认的;(七)投标书逾期送达的;(八)在一个招标项目中,投标单位投报两个或多个标书或有两个或多个价格,又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个有效的;(九)投标方未能按需要提交投标保函的;(十)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需要的。第二十条唱标时,公证员应监督唱标,并作记录。如发现所唱投标书内容与正本不相符的,应予纠正。第二十一条开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当场口头证明开标活动真实、合法,并作出记录。第二十二条公证员应参加评价会议,对违反规定的,应予以纠正,但不能担任评价机构的成员。第二十三条公证员应当对评标、定标的状况进行记录,并在定标决议书上签名。第二十四条评标结束后,公证员应宣读公证词,对整个招标投标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第二十五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公证员应终止现场监督的公证活动:(一)招标方(受托招标方)擅自变更原定招标文件内容、违背招标程序、原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指出不予纠正的;(二)招标中出现舞弊行为的。第二十六条公证处应在公证员宣读公证词的7日内出具公证书。宣读现场公证词的时间为公证书的生效时间。

Tags: 竞争法 招标投标 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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