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址应当为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地址。第五十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一)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址的;(二)未按招标文件需要密封的。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置:(一)无单位盖章并没办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词迹模糊、没办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价格,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策略的除外;(四)投标人名字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同的;(五)未按招标文件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一同投标协议的。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法需要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清楚、对相同种类问题表述不同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评标委员会不能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或向其明确投标文件中的遗漏和错误。第五十二条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需要和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拒绝,并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销其不符合需要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备响应性的投标。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在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需要的投标进行价格评估时,除招标文件另有约定外,应当按下述原则进行修正:(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同时,以文字数额为准;(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同时,以单价为准。若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按前款规定调整后的价格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文件中没列入的价格和打折条件在评标时不予考虑。第五十四条对于投标人提交的优越于招标文件中技术指标的备选投标策略所产生的附加收益,不能考虑进评标价中。符合招标文件的基本技术需要且评标价最低或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备选策略方可予以考虑。第五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能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近日确定。中标公告书由招标人发出。第五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招标人应当同意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不能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第五十八条依法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舍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可以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缘由不可以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国务院对中标人的确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人不能向中标人提出压低价格、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需要,以此作为发出中标公告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中标公告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备法律效力。中标公告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舍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全部或者部分用非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就或技术策略时,需征得其书面赞同,并给予肯定的经济补偿。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公告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能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需要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舍弃中标项目。招标人需要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招标人不能擅自提升履约保证金,不能强制需要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合同中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应当控制在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确需超出规定范围的,应当在中标合同签订前,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察赞同。凡应报经审察而未报的,在初步设计及概算调整时,原项目审批部门一律不予承认。依法需要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公告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范围;(二)招标方法和发布招标通知的媒介;(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需知、技术条约、评标标准和办法、合同主要条约等内容;(四)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招标人不能直接指定分包人。对于不拥有分包条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规定的,招标人有权在签订合同或者中标人提出分包需要时予以拒绝。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法分包时,可需要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监理职员和有关行政部门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应当需要中标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标人需要其改正;对于拒不改正的,应当报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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