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可以对被调查人推行留置的具体情形:“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学会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要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它留置在特定场合: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一同职务犯罪的涉案职员,监察机关可以根据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手段。
留置场合的设置、管理和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
可见,留置的首要条件条件是:“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紧急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涉嫌犯罪这个好理解,涉嫌紧急职务违法的意思是呢?
参照有关规定,”紧急职务违法“指依据监察机关已经学会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紧急,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
大家了解,政务处分的类型有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二十四个月)、撤职(二十四个月)、开除六种,只须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紧急,可能被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就能依法采取留置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