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甲骑自行车由东向西行至朝阳区某地,乙骑电动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甲自行车左前与乙电动自行车的右后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导致甲受伤,自行车受损。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乙负全责,甲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至医院就诊,支出了医疗费、护理费等。乙在庭审中表示,不认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的事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觉得:本案中,乙驾驶电动自行车与骑自行车的甲发生交通事故,该起交通事故经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认定,乙对该起交通事故负全责,甲无责任。乙虽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责任认定,对于乙的抗辩建议不予采纳。甲在该起事故中受伤,故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据法定程序制作的书证,其在书证的分类中是公文书证,其记载的事故事实、各方交通违法行为及相应的责任具备推定为真实的证明力,法院一般予以采信。但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记载的状况下,法院应依据相应证据对于事故责任重新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