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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修正案中的拘留逮捕程序

www.jamiot.com 2025-02-17 刑事辩护

拘留程序

1、关于拘留后“至迟24小时”送看守所问题

新法第83条:“拘留后,应当立马上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能超越二十四小时,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立即”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应当说,这是一大进步,其立法目的在于追求侦押离别,这在1998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145条即作了规定且无24小时的延长。本次刑诉法修正案吸收了这一规定,但又增加了“至迟不能超越24小时”的规定。十月26号刑诉修正生效后变更为85条)

大家觉得,从条文看,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应当第一时间立即送看守所,这是原则,而“至迟不能超越24小时”,应该是例外,譬如交通不便,从抓捕地址去看守所路途需要24小时等状况。

2、拘留的公告义务

新法第83条规定:“除没办法公告或者涉嫌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公告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将来,应当立即公告被拘留人的家属。”

拘留后的公告义务,是本次刑诉法修改中饱受关注和热议的问题。

拘留是一种人身控制强制手段,假如法律不赋予办案机关公告犯罪嫌疑人家属的义务,则非常可能出现某人忽然“失踪”的现象,公告不到位有时甚至会导致紧急的后果。

案例:2003年6月4日,四川某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将涉嫌偷窃罪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刑事拘留,李某反映其3岁的女儿一个人在家,请求公告其姐姐照顾。因没公告到位,17天后,大家发现其女儿因无人看管已经饿死在家里多日。这一原本完全可以防止的惨剧警醒大家,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每人身自由后公告其家属或者亲友是极其必要的。

注意的问题:并不是所有有碍侦查的都可以不公告,而仅限于风险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两种状况,且有碍侦查情形消失后即应当公告。

逮捕程序

1、逮捕条件具体化

原刑诉法中规定的逮捕的条件中,何谓“具备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不甚明确,修正后的刑诉法第79条修正后变更为81条)对于“有逮捕必要”进行了列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办法,尚不足以预防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推行新的犯罪的;有风险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推行打击报复的;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此外还增加了两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过去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紧急的,可以予以逮捕。”

因此,侦查机关以后在《批准逮捕申请书》的有关材料中,不但要证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还要证明或论述其符合上述“社会危险性”的状况,不然将非常可能不被批准逮捕。而新法明确规定,羁押期满需要取保或释放,因此,等到批捕申请未被批准,再补充材料,恐怕来不及了。

2、增加了检察院批准逮捕时,询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建议的规定。

修正后的刑诉法第86条新增了如下规定:“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对是不是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犯罪嫌疑人需要向检察职员当面陈述的;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另外:“人民检察院审察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辩护律师提出需要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建议。”修正后变成88条)

因此,批捕申请要经得起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的质疑,才能过关!

3、明确规定了逮捕后的羁押场合,与24小时内公告义务。

新刑诉法第91条规定:“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需要出示逮捕证;逮捕后,应当立马上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除没办法公告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公告被逮捕人的家属。”

这里有三个问题:

与原刑诉法相比,修正后的刑诉法明确了逮捕之后对被逮捕人进行羁押的场合,逮捕之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新法删除去原法中逮捕后因“有碍侦查”可不公告家属的规定,即只有没办法公告才不公告,也没拘留时“国家安全、恐怖活动”两类案件因有碍侦查而可不公告的例外。

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细节是,在履行公告义务时,新法删除去公告被逮捕人的所在单位,仅需要公告被逮捕人的家属,以保护被逮捕人的隐私权。

4、增加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的审察义务。

新刑诉法为体现对适用逮捕手段的慎重态度,在细化逮捕适用条件的同时,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之后,检察机关对逮捕的必要性仍需继续进行审察。新刑诉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察。对无需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手段。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置状况公告人民检察院。”

综上,侦查机关应当随时关注犯罪嫌疑人状况的变化,当发生无需继续羁押情形时,主动提出变更强制手段,不要等检察院的监督或者辩护律师的建议而陷入被动。若需法律帮助,请上华律网进行法律咨询。

Tags: 刑事诉讼法 强制措施 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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