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619
互联网上“薅羊毛”方案、攻略愈加多,有些方案文章阅读量达到百万,愈加多的青年为了这类省钱“妙招”参与进去,是否所有些“薅羊毛”方法都可以用?一块儿看下面的案例。
案情介绍
2023年3月29日,原告广州某服饰公司在互联网交易网站开设服饰销售旗舰店,被告沈某通过某互联网交易网站购买牛仔外套一件,价值50元。其在收到货物后,在互联网交易网站上称收到货物时包装损毁,随后在平台帮助下申请“仅退款”,退款成功后,没有进行退货。后原告多次需要被告退还货物或者支付货款均遭拒。原告诉至法院,需要被告支付货款并支付因维权支付的材料打印费、调档费、邮寄费、误工费等873元。
法院审理
法院觉得,原告广州某服装公司与被告沈某通过互联网平台,以信息互联网方法订立交易合同,双方之间的交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经根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沈某出货货物(牛仔外套一件),被告沈某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仅退款”并退款成功。在原告提供的货物没有水平问题的状况下,被告沈某拒绝退还货物,致使原告广州某服装公司既未收到价款亦未能收回货物。被告沈某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的买卖原则,违反交易合同约定,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对原告需要被告沈某支付5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信息互联网买卖合同》第二条款定:“若因违约方给守约方导致损失的,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维权支出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户籍调档费、材料制作费、差旅费、实行费保全费等达成解决纠纷的所有成本”,原告为维权支出打印材料费150元、调档费400元、快递费23元,被告沈某应当根据约定负担。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上述款项。
法官说法
该案件为信息互联网交易合同纠纷,目前互联网上存在很多买家借助“仅退款”功能,侵犯企业权益的现象。甚至有组织专门教授别人怎么样借助“仅退款”侵害别人权益,不少人抱有侥幸心理,觉得标的额小,企业不会起诉,这部分人群正在向在校学生、刚走向社会的年轻人人蔓延。但原告一旦起诉胜诉后,被告未按时履行判决义务被列入失信被实行人,会对被告未来的生活及就业产生多方面影响。法官提醒,互联网买卖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仅退款”需担责,切莫因小失大,自毁前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讲解》第二十条:“以信息互联网方法订立的交易合同,通过信息互联网出货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法出货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法支付价款”。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根据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楚,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可以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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