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签订民事合同具备复杂的动机、目的和用途,合同除确定具体的买卖关系外,还可以具备规范和引导用途,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将来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进行规范和引导;合同还可以具备确认和评价有哪些用途,即当事人通过合同对双方既往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目的和用途加以确认、补充、健全和评价。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依据合作合同约定,合作双方对合作项目应当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割裂开来,独立倡导借款合同本息的,不予支持。尤其是在合作合同明确规定了资金分配顺序的情形下,当事人独立请求偿还借款本息没事实依据,更不应支持。
:(2008)民二终字第1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