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或者追加被实行人主体地位的程序规定是什么
实行过程中,法院常常要依据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变更、追加被实行主体,以保证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何种状况下,怎么样变更、追加被实行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实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做了具体规定。被实行人为没办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实行该独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被实行人为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型联营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作伙伴或参加该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实行人。被实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可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实行人。企业法人直接营运管理的财产仍不可以清偿债务的,法院可以裁定实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若需要实行已被承包或出租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时,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应得的收益应依法保护。被实行人按法定程序分立为两个或多个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根据分立协议确定的比率承担债务;不符合法定程序分立的,裁定由分立后存续的企业根据其从被实行企业分得的资产占原企业总资产的比率对申请实行人承担责任。被实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假如其开办单位对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实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实行人承担责任。被实行人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免费同意被实行人的财产,导致被实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同意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实行人的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同意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承担了全部责任的,法院不能裁定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除此之外,国内《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建议》还规定,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死亡的,以其遗产偿还债务。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由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履行义务。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被撤销的,假如依有关实体法的规定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可以裁定该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实行人。其他组织在实行中不可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法院可以裁定实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在实行中,作为被实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字变更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实行人。作为被实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舍弃继承的,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实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舍弃继承的,法院可以直接实行被实行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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