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先予实行应满足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实行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切需要而采取的手段,而是不是急切需要,只有当事人领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状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实行。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实行将严重干扰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实行,事实上是在判决确定前,达成将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实行需要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首要条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哪个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哪个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与各自享有哪些样的权利、负担哪种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干扰”,是指申请人很难甚至没办法保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假如对申请人没产生这种影响,不可以采取先予实行的手段。
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假如被申请人没履行义务的可能,譬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可以裁定先予实行。另外,申请先予实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实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察,觉得符合先予实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实行,不符合先予实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实行的裁定不服,不能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实行。复议撤销先予实行裁定的,应实行回转,将已实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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