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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使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具备撤销权的当事人自了解或应当了解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 内没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但该条约的规定作为适用于一般性民事行为的撤销事 由的规定,不可以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当中。直接适用于劳动合同当中会出现不适当的结果。 由于,劳动者为了避免《劳动法》的不适当的规定并对抗用户而提供不真实信息并以此信息 为主要依据订立合同的状况下,劳动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是由用户一方学会,同时用户行 使撤销权将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终止。这种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在劳动合同中的后果与其它普通 的合同中的后果是不一样的。从而,在缺陷劳动合同中的用法者行使撤销权需要是在善意和诚 实信用原则的范围之内方可,不能无条件的和任意范围内行使。但对于劳动者来讲需要用 者承认劳动合同效力的催告权并不因此遭到影响,劳动者仍可以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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