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是同级司法机关之间,根据各自辖区对第一审刑事案件审理的分工。刑事诉讼以犯罪地确定地域管辖,一般由犯罪地法院管辖,如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合,可由被告人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人居住地相对容易分辨,犯罪地包含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涉及面广,常常出现争议。
实践中违反地域管辖的情形较多,异地抓捕的案件第一要检视是不是具备管辖权。尤其是涉及经济犯罪的案件,存在随便打造连结点,而获得地域管辖权的状况。世界上万事万物都是相互联系的,这种联系并不是法律上的连结点,地域管辖需要有法律上的连结点,才能获得管辖权。
关于地域管辖,有较多法律规定。2000年十月16日公安部发布的《关于受害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可否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问题的批复》规定,诈骗犯罪案件的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质获得财产地。除诈骗行为地、犯罪嫌疑人实质获得财产的结果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外,其他地方公安机关不可以对诈骗犯罪案件立案侦查,但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应当立即受理,经审察觉得有犯罪事实的,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处置。这样来看,诈骗案件受害人居住地、被诈骗财产地的公安机关没侦查管辖权,但个别案件中,公、检、法均以受害人居住地作为犯罪结果发生地,管辖诈骗案件。公安部拟定该批复是什么原因正是在于,防止受害人居住地和被诈骗财产地的公安机关因迫切想要追回财产而可能致使违法侦查情形的发生。对该类问题,辩护人可以参考案件的具体状况,决定是不是提出管辖异议。
辩护人应当根据下述有关法律规定,准确判断案件的地城管辖是不是违法。一旦出现违反地域管辖的状况,辩护人应当充分考虑案件的具体状况,积极应付,根据上文提出的应付方案,提出管辖异议,需要拟受理的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