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公告
试用期职员若不符合录用条件,企业可以选择协商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针对单方面解除的状况,企业需要遵循肯定的法律步骤:
1.入职时职员需签订职位职责说明书、录用条件说明与考核规范,这是确保后续操作合法性的基础。
2.在试用期内,企业应付职员进行考核,并保留职员确认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3.若职员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且双方没办法协商一致,企业可直接向职员送达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公告,并单方面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
2、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找法网提醒,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国内有关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的长短也有所不同。
1.具体来讲,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越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按期限和无固按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能超越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且试用期需要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辞退的法律风险及预防
在试用期辞退职员时,企业需警惕潜在的法律风险。
1.若企业未遵循合法步骤或未满足首要条件条件,单方面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职员,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因此,企业在辞退职员前,应确保所有步骤合法合规,并保留有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2.企业应加大试用期管理,明确职位职责和录用条件,确保职员在入职时即知道并同意这类条件。同时,企业还应打造健全的考核规范,对职员在试用期内的表现进行客观、真实的评估。